上帝的新牧场#5:阶梯的构造

627次阅读
没有评论

上帝的新牧场#5:阶梯的构造
辉格
2020年1月15日

等级结构的稳固并未终止社会流动,人们仍有各种机会向上爬升,同时也有人向下跌落,结构稳固只是让爬升的目标和路径变得更清晰,将社会流动变成结构自我更新延续并保持活力的一种代谢机制,而非破坏性力量;不过,在不同社会之间,爬升路径与可能性有着极大差异,而正是这些差异,为我们理解这些社会的不同走向提供了线索。

封建金字塔

封建制发源于军事需要,因而在其初始形态中,所有制度安排都围绕着一个目标:如何维护一支技艺精专,装备良好的军队,平时有着持久可靠的财政保障,需要时可迅速动员起来投入战斗;所以每块封地都是用来供养战士的军事采邑,其持有者须随时准备好带上装备给养随从应召参战,如果采邑足够大,还要带上一支人马。

与此相应的,社会地位的决定机制也是高度军事导向的,要在权力结构中占得一席之地,你要么你有幸出身于已经取得地位的家庭,要么自己拉起一支队伍并在竞技场上站稳脚跟,要么投靠一位首领,展现出才华和勇气,赢得其赏识与信任;军事导向对社会流动构成了相当大障碍,一个人积累的资源或拥有的才华若与赢得战争不存在明显关系,或关系过于间接而难以辨认,他向上爬升的空间便极为有限。

但这个障碍随着封建制的成熟而逐渐松动了,采邑保有者找出各种变通办法来履行军役义务,例如花钱雇人替自己上战场,或直接付钱给领主代替军役,当领主花钱即可招募到战士时,后一做法便逐渐流行而成为惯例,即数额固定的免役金(scutage)。

这是关键一步,假如军役不可用钱代替,那么它既不可分割(你不能让半位骑士骑着半匹马上战场),也难以转让(因为受让者可能不是合格战士,或不被领主信任),而且继承也会有困难(因为保有者死亡时可能没有成年男性继承人,或者他不是合格战士),可是既然采邑保有所产生的义务可以折算成钱,那么这些困难就都消除了,于是采邑就逐渐转变为一种财产权,封建系统的军事性质陆续被剥离,财政与司法性质则日益凸显。

对照一个没有完成上述转变的例子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一转变的意义,奥斯曼帝国从拜占庭那里学到了以军事采邑供养骑兵的做法,这种采邑(timar)只是用益权而不是财产权,持有者必须亲自服兵役才可继续保有,因而只能是男性,而且苏丹或其代理人只要愿意随时可以将其收回,采邑的继承权也是不完整的,如果持有者死在战场上,那么他的前三个儿子(若是合格骑兵的话)有资格获得三份小采邑,总价值约相当于原先的一半,如果死在家里,那就只有两个儿子有此资格,且总价值打更大折扣,这种安排下,采邑显然是无法被当作一份财产来处置的。[1]

随着王权扩张,财政与司法系统成熟,骑兵地位下降,商品经济繁荣,到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封建制度已被金钱“腐蚀”的面目全非,变成了史家所称的“异态封建”(Bastard feudalism),封地的司法功能也逐渐消失,变成纯粹的地产,贵族爵位只对应着社会地位和政治特权,不再包含封建义务,而只要足够有钱,迟早都能买到,这样一来,社会流动的大门就完全敞开了。

不过,上升机会的开放并不意味着封建制的作用就此消失,即便到中世纪晚期乃至近代早期,其影响依然清晰可辨:1)层层分封产生的金字塔结构保留了下来,仍在塑造着社会的分层模式,引导着人们的攀爬方向,2)源自采邑的地产权仍是确立上层地位的核心要素,其他资源虽有助于爬升,但最终还是需要变成地产,3)通往贵族之路的关键一步,往往仍需要通过婚姻来实现,这就限定了爬升的节奏与速度。

让我们以英格兰为例看看这个结构的具体组成。

首先是占人口多数的农民,他们的地位主要取决于保有的土地量,假如其土地足够养活家庭且有余,还能雇佣几位帮工和仆役,而且地产属自由保有(freehold),那他就是富裕自耕农,即约曼(yeomen)或富兰克林(franklins),在14世纪前期(即黑死病前夕),他们约占农民的1/5,若保有地产仅够维生,则是穑夫(hasbandmen),占1/3,另有约2/5农民土地不足以维生,须以出卖劳力补充,即所谓茅舍农(cottars),余下的则是完全没有土地的农业雇工或仆役。[2]

所以农民并非单一阶层,而是一个局部的小阶梯,爬升的手段就是积累地产;类似的,城市商业是另一部小阶梯,在其中确立地位的关键,是在某个有着行会控制的行业成为有独立从业资格的师傅,有了这一资格,他便可顺着行会内的层级往上爬;得益于自由市镇制度,这一爬升机会相当可观,那些经营成功,积累了上千英镑资产的商人,有机会以行会领袖身份进入所在市镇的市议会,成为市议员(alderman),乃至出任市长,或代表所在市镇出任下院议员;对于财富水平达到这一级别的商人,找一位穷骑士联姻并非难事,因而其后代将有机会在贵族阶层内继续爬升。[3]

不过,进入这条通路首先要越过一个门槛:找到一位师傅愿意收你为徒,这样才有望在熬过学徒期后成为师傅;对于同业子弟,这自然不是个障碍,但其他人就不同了,不仅需要点运气,还要表现出潜质,那些不得其门而入者,就只能打散工,可是在劳动市场发展壮大之前,这是个完全没有保障的行当,随时可能因需求波动而丧失生计,而且散工也没有什么上升空间,因为在中世纪城市,几乎所有需要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工种都由行会师傅及其学徒所占据,只有那些无需技能随时可换人的工作才会留给雇工。

他们的另一条出路是进入那些没有行会控制的行业,例如游走于行会垄断所不及的乡村集市,成为替人修修补补的游动小工匠,或游动小商贩(pedlar),这些被挑剩下的行当往往既辛苦又收入微薄,不过,假如你足够精明能干,加上好运气,由小商贩发达而成大富豪也并非完全不可能,11世纪芬查尔的圣戈德里基(St Godric of Finchale)出身贫寒,早年以捡拾兜售被冲上岸的失事船货为生,小有所成后加入一个商队,合伙经营海上贸易,最终拥有了自己的船队,并一度以运送耶路撒冷国王鲍德温一世(Baldwin I of Jerusalem)的十字军队伍前往圣地而闻名。[4]

与商人相比,工匠的上升空间要小得多,因为手工活需要一件件亲手做,无法像商品贸易那样形成规模,虽然表现出色者也能获得体面身份,但也只是殷实而非大富,中世纪英格兰最伟大的建筑师亨利·耶维尔(Henry Yevele)在其事业巅峰期也只是位低级纹章绅士,1360年受聘为爱德华三世扩建威斯敏斯特宫时,日薪仅为一先令,相当于当时普通建筑大工平均日薪的3.4倍,小工的6倍。[5]

那些经营奢侈品的商人,因有机会直接服务于国王和大贵族,乃至成为其专职采办商,爬升速度会快得多,甚至可以免去婚姻桥梁而直接获封骑士;埃蒂安·马塞尔(Etienne Marcel)是1350年代的巴黎纺织品商人,凭其财富担任商会会长,在普瓦捷会战前后的财政困境中,法王为筹钱而召集三级会议,马塞尔被推为第三等级发言人,权盛一时,其家族跻身贵族,便是因为其父辈和岳父家作为王室代理人为其采办奢侈品并出钱出力为王家办事而获封爵位。[6]

大诗人杰弗里·乔叟(Geoffrey Chaucer)家族的腾达之路是另一个颇有启示的生动案例,乔叟祖上是鞋匠(由其姓氏可推知),祖父是伦敦葡萄酒商,父亲约翰通过成功婚姻继承了一笔丰厚遗产,包括伦敦的24家店铺;经营葡萄酒等奢侈品让乔叟家得以和大贵族建立亲密关系,年轻乔叟成为阿尔斯特女伯爵伊丽莎白·德伯格(Elizabeth de Burgh)的侍从,在那里他攀上高亲,娶了伊丽莎白的侍女菲利帕·罗特(Philippa Roet),一位骑士的女儿,其父是爱德华三世妻子菲利帕皇后的侍从,因皇后第三子克拉伦斯公爵娶了伊丽莎白而从王室被带至伯格家。

这门高亲极为重要,因为罗特家另一个女儿凯瑟琳也在宫廷做侍女,并成为皇后第四子冈特的约翰(John of Gaunt)的情妇,后来有幸扶正为其第三任妻子,而作为兰开斯特公爵,约翰是金雀花王朝晚期权势最大的贵族,也是兰开斯特王朝的开基祖,于是,经过这两门连锁高攀婚,酒商之子乔叟成了约翰的连襟,并凭借其出众才华而与约翰结为密友,成为活跃的宫廷侍臣。

在此背景下,乔叟的儿子托马斯脱颖而出,成为兰开斯特朝重要政治家,15次以骑士身份代表牛津郡出席国会,5次当选下院议长,长期担任王室大司窖(Chief Butler of England),其财力和权势帮助女儿艾丽丝在高攀婚道路上走的更远,他掏钱为女儿买下一座城堡,艾丽丝结婚三次,一次比一次嫁得高,先是一位骑士,亨利五世的好友,然后是索尔兹伯里伯爵,最后竟嫁给了亨利四世的首辅大臣萨福克公爵威廉·德拉波尔,艾丽丝的孙子林肯伯爵约翰被理查三世指定为继承人,差点登上英格兰王位。[7]

帝国之伞

金字塔结构是地位分化的最自然结果,因为当人们努力往上爬时,每一层级上的竞争都只有少数胜出,因而越往上人数就越少;它和支撑权势地位的资源条件分布也是自然吻合的:从地方社区(无论是以掠夺、贡纳、税收或租金的方式)获取的有限资源只能支持小权贵,更大权贵只能由更广地域的资源支持,而后者的数量当然更少。

但是金字塔结构并不适合用来维持一个像多元文化帝国那样的大型集权政体,因为处于金字塔尖的最高统治者,其权势地位与次级权贵过于接近,因而很容易受到后者的挑战,他随时面对着一群虎视眈眈蠢蠢欲动的权位觊觎者,而当其中一些联合起来时,其力量便可能压过他,同样问题也存在于金字塔的其他层级上。

所以任何帝国的创建与维护者都不得不持续的压制权力结构的金字塔化这一自然倾向,这些努力产生的是一种伞状结构:一根根辐条从最高权力处伸出去,成为统辖一方的次级权贵,以取代或压制那些自下而上成长起来的地方权贵,和金字塔结构中地位相当者不同的是,这些辐条没有自己的权力根基,其权势完全来自中央的委托,而且委托随时可以被撤回;与此同时,局部的小金字塔仍被允许存在,但高度将严格受限,以确保即便爬到顶的那些人,其实力也远远不足以挑战最高权威。

奥斯曼帝国是伞状结构的一个成功案例,在王朝的前几代,也曾有过在兄弟和诸子间分疆裂土的尝试,但苏丹们很快发现,自己的兄弟才是他们最需要提防的挑战者,在帝国前期的两百年历史中,几乎每次继位都由一场兄弟间内战来完成,胜出者杀光所有兄弟,这种局面下,他们显然不会再把次级权力委托给王族成员,或既有的权势家族,或任何可能建立独立权力根基的人,或者那些在委托代理关系之外拥有某种合法性资源的人。[8]

最没有上述种种隐患的人,就是奴隶了,奥斯曼大概是历史上最全面贯彻奴隶治国方针的帝国,苏丹政府每年搜罗数千名十来岁的男孩充当苏丹的家奴,其来源起初是对外劫掠与战争中掳获人口的政府抽成,后来当帝国疆域稳定下来,这一来源萎缩,于是转而通过血税制度(Devshirme)从帝国境内(特别是巴尔干)的基督徒人口中按40户抽一的比例征集;征集官会从每批男孩中选出少数长相端正的,送入宫廷接受教育,其余则分派到一些土耳其农民家庭中做奴工,好让他们学会土耳其语,并养成吃苦耐劳的品格,七八年后召回,加入禁卫军团(Janissaries)。[9]

这些奴隶便是帝国用来构造国家机器的螺丝钉,禁卫军团是帝国最精英的部队,在很长时期内也是唯一的职业常备军,其中表现出色者常有机会外放为行政官员,甚至出任行省总督,而那些被选入宫廷的孩子更是前途无量,他们得到帝国最好的教育,学习通俗土耳其语(这是帝国精英层的通用语),波斯语,阿拉伯语和古兰经,掌握文书,行政,法律和军事知识,接受射击,投枪,骑术和摔跤等军事训练,此后,他们或留在宫内充当侍从,或按其专长担任各部门或各行省的官员,或者成为皇家清真寺的伊玛目。[10]

苏丹们信任和重用这些御用奴隶的动机不难理解,他们从小就被拔离了社会根基,斩断了家族,亲戚,邻居,发小等一切关系纽带,离开苏丹的宠信便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其他社会资本可以依靠,退役之前甚至不许结婚,于是只能一心为苏丹效劳,这是为帝国之伞制作辐条的最理想材料;随着这项制度的推行,御用奴隶逐渐取代其他来源的传统权贵,占据了国家机器中从普通官僚到行省总督的大部分位置,自从1453年钱达尔勒(Chandarli)家族失势之后,他们更常有机会登上大维齐尔(Grand Vizier)这个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宰相高位。[11]

作为集权手段,血税制度相当成功,可是它带来了一个问题:对于那些有才华有野心力争上进的人,一条重要的上升通道被堵死了,因为血税是按人口比例抽取的,与个人如何努力,积累了多少资源,都没有关系,而且血税大多来自基督徒社区(早期主要来自巴尔干),构成帝国人口主体的穆斯林反而与之无缘(至少在血税制度被腐蚀之前)。

确实还有很多局部的小金字塔可供攀爬,例如工商业行会,保留自治地位的部落,和按教派划分的自治群体(millets),可是它们的高度都十分有限;还有两类未被帝国之伞完全取代的局部等级结构,一是在奥斯曼扩张初期产生的一批边疆领主(marcher lords),二是一些征服过程中因及时归顺而未被消灭的小政权,它们与帝国保持了一种封建性质的关系,不过两者在权力结构中的位置都不高,顶多相当于二级辖区——旗(sanjark)。[12]

重要的是,位于这些小金字塔顶端的人,是没有机会再往上爬的,相反,他们还是戒备和压制的对象,其权势随着帝国稳固而日益削弱(就像汉王朝巩固之后便开始削藩一样);甚至与苏丹联姻这条路也走不通,因为奥斯曼继承制度中没有嫡庶之分,奴隶生的儿子和妻子所出享有同等身份和继承权(这一点上他们继承了阿拉伯传统),事实上绝大多数苏丹的母亲都是奴隶,所以通过与皇室联姻让后代登上大位的机会极为渺茫。

官僚叠床

自秦以来,中原的统治者们便长期致力于集权帝国的建设,而既然要集权,就离不开权力之伞,以官僚取代公卿,以郡县取代诸侯,便是其中一部分;不过他们并没有走上奥斯曼那么纯粹的路线,他们选取辐条制作材料的来源,并未完全脱离常规的精英产生机制,唐以前,下层官僚主要来自察举,上层高官则更多出于当权者的赏识与宠信,还有皇族或勋贵背景,或来自旧臣豪族的裙带支持,或基于战功政绩的晋升,从唐代开始,科举日益成为更主要的来源,但从未彻底取代其他途径。

无论是举荐,门第或裙带,都可以被既已在等级结构中立足的人用作将地位传递给下一代,并争取让他们更上一层楼的手段,在察举制中,虽然没有直接的父子承袭,但家庭财富,家学传统,家族势力,以及前辈任官所产生的各种社会资本,皆可派上用场,即便在更多依靠个人能力的科举制中,财富也至少可以帮你买到一张入场券。

实际上,只要接近权力的通道是竞争性的,而不像血税制度那样刻意绕开各种竞争机制,直接从下层盲目抽取,那么,既有权贵已经积累的资源就总是会有用武之地,帮助后代继续爬升;可是这样一来集权体制就很难安稳,统治者总是面临次级权贵的潜在威胁,一个权势家族存续越久,便越倾向于成为独立的权力中心,他们之间往往还会通过婚姻纽带结成互助共进的集团,逐渐将一些利益地盘变成他人无从染指的禁脔;这种威胁,以及克服它的种种努力,贯穿着中央帝国兴衰分合的整个历史。

当权者应对威胁的一个办法,是定期发动一场清洗,将那些看起来最可能成为下一位挑战者的权贵除掉,换上一些根基较浅的新人,但这么做的风险也不小,特别是在权贵裙带网已经织就之后,清洗可能触发激烈的连锁反弹,弄不好洗掉的就是自己,所以往往在当权者意识到有必要来一场清洗时,已经太晚了。

更温和稳妥的做法是不断制造新伞,每当一部旧官僚机器被常规地位竞争机制捕获,官僚们扎下自己的权力根基,皇帝(或以他为傀儡的最高当权者)就会另起炉灶,用一批缺乏根基的亲信来监督控制旧权贵,推行其政治意志,强化帝权和中央集权,这一点我们从帝国官制的演变历史中可以看的很清楚,内廷近臣取代外廷朝官,然后逐渐变成新的外官,接着又被新的内官取代,是贯穿该历史的一条主线。

汉武帝起先以尚书(一种相当于秘书的低级文官)削夺丞相的职权,随着尚书地位上升,又以中书(属于可出入内宫的宦官)部分取代其职能,东汉时,尚书已变成外官,有了自己的衙门(尚书台),到隋唐,尚书省正式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分支,于是皇帝开始更多倚靠中书省这把新伞,到元代,中书省已将尚书省完全排挤,成为新的外廷,明代废掉了中书省,并造出两把新伞:用于施政的内阁大学士,和用于监控的厂卫,即锦衣卫,东厂,西厂和内行厂(这一串厂卫本身也是以新伞代旧伞的产物),满清延续了历代造伞传统:先是康熙的南书,后是雍正的军机处。

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地方政府的演变史中,常任地方官一再被中央派出的监察巡视官取代,当后者变成常任官后,又被新的巡视官取代;刺史在汉文帝时只是不定期派出的巡视钦差,武帝时成了有固定监察区(州)、每年(后半年)定期出巡的常规制度,但其职权性质仍为监察,其品秩(六百石)也低于其监察对象太守(两千石),然而到东汉,刺史已变成有固定任所的地方官,无须每年回京报告,相应的,州也成了一级政区。

在唐代,刺史职权被新的巡察官挤压,起先是按察使(后改名采访使和观察使),后来是权力更大的节度使(通常兼任观察使),相应的,他们的巡察区(道)也变成了位于州之上的一级政区;宋代朝廷似乎认识到了任何伞最后都难免扎根自立,因而索性将地方行政分置于四把伞之下,其一级政区(路)没有长官,职权由转运,刑狱,常平,安抚四司分担,元代的行省从其全名(行中书省)即可看出,原本是个派出机构,最后也变成一级政区,明代继承了宋代四司中的三个(未包括负责市场干预和管制的常平司),但又造了巡抚这把新伞,起初也是巡察官,到晚明变成了省的长官。

历经两千多年的修补打磨,帝国的集权技术日益纯熟精到,特别是科举制成熟之后,高频率人员更替变得更容易,到宋代,任职回避,频繁调动,超短任期,都已成为常规(宋代地方官平均任期只有约一年半),权贵越来越难在地方扎下根,这大概解释了为何清代在地方行政上完全沿袭明制,没有再创造新伞(不过康雍两朝建立了密折制度,令地方官相互监督揭发,起到了和巡察官类似的效果)。

和奥斯曼相比,像这样持续推陈出新,叠床架屋的做法,虽然劳心费力,但确实在维持集权的同时,给社会精英留出了向上爬升的机会,也因此而赢得了他们对体制的效忠,可是它也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当权者必须不断破坏游戏规则,剥夺消灭从游戏中冒尖的大赢家,适时打破任何正在浮现的,对最高权力的任意运用构成羁绊的惯例和传统,才能维持其集权地位,这就使得权力竞争绝无可能导向一种宪政结构,竞争中积累的资源也不会变成任何有制度性保障的权利。

结果是,地位竞争的焦点始终聚集在如何谋取和经营权力上面,一切努力都围绕着如何接近权力,如何在权力结构中取得有利位置而展开,因为只有当权利(特别是财产权)有了可靠的制度性保障时,人们才会安心的退出权力角逐而专注于一门他所擅长的事业,否则,任何创造与积累都可能在一夜之间烟消云散,甚至惹来杀身灭门之祸,于是正如我们看到的,尽管泱泱帝国历代才俊辈出,可是(至少在中高层)他们的智慧,才华,精力,资本,大多被消耗在了权力角逐上,越是上层越是如此。

士族的兴衰

我们不妨来看看,在这种格局下,典型的地位爬升是如何实现的。

对于最下层,努力的方向和其他农业文明没有多大不同:勤勉耕作,审慎经营,尽力积累家产,最好是土地;然而一旦成为当地排的上号的富户,就必须开始考虑安全问题,因为丰厚家产会招人眼红,在没有法律保障的环境中,很容易以各种方式被侵夺,例如以重罪诬陷相讹诈,虚构契约,强制捐纳,额外摊派赋役,强行征用等等,为躲避这些风险,你不得不寻求某种政治保护。

一条出路是贿赂巴结某位权势者,让他成为你的庇护人,可是如果你完全没有自己的权势根基,你在这种交易关系中的议价能力就非常弱,对方可能不断提高要价,直至榨干你的油水,所以这只能是权宜之计,最好是让自己家人做上官,为此你至少需要让一部分孩子(或更有潜质的近亲)接受教育,以便谋得一官半职,当然,在此环节上,贿赂和捐纳也都可派上用场。

当你有了起码的安全,并积累了更多财富之后,下一步便是生活方式的升级了,这并不仅仅意味着更多的奢侈消费和豪华家当,首先你的家人必须全部脱离体力劳动,其次你的孩子都得接受教育,而且这种教育不再只是学会读写算术等担任低级官僚所需实用技能,而是要习得整套高雅文化,以便跻身上流而不遭鄙视,这也是与旧贵联姻的前提条件,而被接纳进他们的通婚圈是确立上层地位的关键。

如此你便进入了士大夫阶层,有资格做官(而不只是吏),并沿着官僚阶梯继续爬升了,官位不仅是为已积累的财富提供保护,本身也是财富的来源,爬得越高,收益越丰厚,于是,一旦踏入士大夫轨道,其他事业便失去了吸引力,官位成为一切努力的中心。

可是,围绕官位的地位竞争带给参与者一个问题:官位不是世袭的,一个家庭也很难保证几代人连续出任高官,况且集权帝王会努力避免这种情况出现,那么,好不容易赢得的地位怎么延续下去呢?士大夫们找出的办法是构造裙带互惠圈,虽然特定官职不能直系继承,但一个紧密合作的大家族完全可能通过相互举荐和提拔而确保在每一代中都产生一位或更多达到某个级别因而能提供足够保护的官员,假如若干大家族经由持续通婚而结成联盟,那就更加保险。

在帝国早期,对于新近发达的大户,当地郡县的佐贰掾吏是进入权力系统的最佳入口,朝廷任命的郡县长官都是单车赴任的光杆司令,僚属须从当地征辟,于是这些职位很自然就被本地大户占据;[13] 由于任期有限的外来长官很难弄清当地事务(经常连语言都不通),大部分日常职权实际上都落入了这些掾吏手中,成为他们保护家族利益的有力工具。

豪族与地方政府的这一关系引出了一种倾向:宗族组织的地理边界往往和郡县区划相重合,因为这样可以集中裙带资源,优先确保在当地衙门中始终拥有自己人,而一旦这样的地位确立,他们的后代也倾向于留在同一郡县中,以便继续享受政治保护,所以自汉代以降,宗族谱牒也都按郡属编纂,此后即便迁徙离散,郡望始终是他们相互识别认可的核心标志,永嘉南渡时,为保持裙带网完整无损,众多士族不仅举族共迁,甚至把他们所在的旧郡县名号和行政结构也一起搬到了南方,在当地郡县中嵌入了一大批侨置郡县。

在地方衙门站稳脚跟后,掾吏还可通过察举制向上爬升,进入中央政府,那些有幸在京都升为高官或被外放为郡县长官的人,将有机会利用其权力进一步壮大家族声势,包括辟召和举荐更多子弟登上仕途,而且此类徇私可以在裙带网中的合作家族之间交叉进行,因而更加隐蔽而可靠,那些连续多代将成员送上高官位置的家族,便从地方豪族上升为士族,例如博陵崔氏在东汉连续五代至少七位族人出任朝官,其中四人为两千石以上高官,由此确立了其士族地位。[14]

如同任何合作互惠圈子一样,裙带网若要有效工作,其规模必须足够小,否则不仅成员间关系密度会降低,对有限官位的竞争也必将激化,最终撕裂裙带联盟,所以随着士族人口蕃殖,以及新兴大族的加入,联盟需要不时的将一些成员排除出去,而且他们不像封建制中的贵族那样,可借助单系继承来做到这一点,这不仅是因为官位不能直接继承,而且预先无从知晓新一代子弟中的哪一位,或家族的哪个分支,将在下一轮官位竞争中最具优势,假如按某种类似于长子继承制的固定规则自动排除部分成员,那就很可能排除掉了最有潜力给家族增光添彩的子弟,或者最可能为裙带网贡献新鲜活力的新兴家族分支。

事实上,士族们找到的是一种可称为“沙龙评议”的筛选机制,他们经常在一些望族领袖的家中举办清谈沙龙,清谈内容大致分两类,一是玄谈,即专门高谈阔论各种高深玄奥的话题,人们通过这些场合观察各家族子弟展示出的机智,口才,气质和风度,继而对他们的才能做出评价,交换看法,最终在他们之中分出优劣高下,二是清议,人们依照儒家标准(即所谓名教)对当地人物的言行举止做出道德评价,并据此形成对这些人物之人品高低的集体意见。

这些沙龙活动看似清雅淡泊,远离俗务,实则背后有着直接明了的功利动机:通过才艺展示,玄谈清议和人物品鉴,预先为狭窄的举荐入仕通道进行初筛和排序;正因此,从东汉到魏晋,随着士族势力的壮大,清谈玄学和品评人物的风气也日渐炽烈,清谈主题也变得越发玄奥,易经和老庄因其晦涩难懂尤其受欢迎,也正是在这段时期,佛教走出了侨民社区,开始被中国士大夫接受,成为热门的玄谈主题。[15]

士族对官位的垄断能力取决于他们和帝权之间长期拉锯战中的实力对比,即他们能多么迅速有效的捕获帝国中央制造的每把新伞,这一能力在魏晋时期达到巅峰,曹魏的九品官人法便是对士族地位的官方认可,它不仅承认士族对官位的垄断特权,还接受了士族之间经由权势积累和相互品鉴评议而形成的优先级排序,朝廷委派的中正只是将乡议结果正式纳入统一的九品阶序,成为“乡品”,它决定了一位士族子弟的起家官品(大致规律是,起家官品=乡品+4,例如乡品二品者,通常以六品官起家),也就是说,士族被允许把占通往官场的入口,并自行排定等级,而朝廷则保留从他们中挑谁担任哪个职位,以及让谁提升的更快的决定权。[16]

到唐代,帝国的再次统一和集权能力的恢复,逐渐削弱了士族势力,科举取士成为另一条上升通道,不过那时有资格参加科举的也都是士族,他们被剥夺掉的并不是入场券,而是自行排定等级的资格,直到唐末战乱中,士族才被彻底消灭,此后千年中,贵族作为一个阶层已不复存在,上层仍可凭借财力帮助后代爬升,裙带资源也还可以派上一些用场,但他们的垄断地位已被打破,随着印刷业发展,书籍成本下降,科举通道日益拓宽,除最底层之外皆有机会进入。

种姓阶序

印度的种姓制是一种非常独特的等级系统,就社会流动而言,它和其他系统最大的不同在于,流动的单位不是个人或个体家庭,甚至不是家族,而是若干家族组成的内婚群——阇提(Jati),个体无法通过自身努力改变种姓身份,只能随整个群体实现地位升降。

在提到印度种姓时,许多人首先想到的是四大瓦尔纳(varna)——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以及他们各自被分配的社会角色:祭司,武士,农民或商人,奴仆;[17] 这一划分或许包含了一点历史真实性,因为基于瓦尔纳的种族渊源,雅利安人作为征服者而成为高种姓,并占据那些更高贵,更有权势,经济上更可靠的职业,是合乎逻辑的。

然而,瓦尔纳与职业的对应关系即便在早期果有其事,也不可能长期保持不变,因为各职业的人口比例由经济结构决定,而种姓作为血缘群体,其人口规模难免消长不居,往往地位越高,规模膨胀越快,在现代印度,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的人口比例约为5:4:2,让2位农民养活5位祭司和4位武士,显然不可能,事实上许多婆罗门已非常贫穷,从事的职业也五花八门,甚至不乏以乞讨为生者。[18]

实际上,瓦尔纳只是衡量种姓贵贱的坐标系,种姓在现实中的组织单元是阇提或其分支,这是一种仅有数千人规模的小型内婚群,英治时期的印度约有2亿人口,50万多个村庄,3000多个阇提,遵循着各自的洁净规范,每个阇提有若干分支,共形成9万多个内婚群,每个内婚群只覆盖相邻的几个村庄;原则上,婚姻关系只能发生在来自同一内婚群的男女之间。[19]

内婚群之所以分割的如此细碎,是因为阇提(及其分支)处于持续不断的分化之中,每当一个阇提的部分家庭经济状况改善,社会地位明显提升,便不甘于继续和其旧伙伴共享同一种姓身份,为此他们将发起一场改头换面的升级行动,脱离出去另立阇提,不再与旧伙伴通婚,并宣布执行更严格的仪式标准和洁净规范,例如奉行素食,戒酒,佩戴圣线(yagyopavita),禁止寡妇再嫁等等。[20]

分化也可以相反的方式发生,出于种种现实困难,总有些成员难以奉行本阇提的规范:在容许的职业清单里找不到谋生出路,太穷娶不到本阇提妻子,只能娶低种姓女性,寡妇无力独自抚养孩子因而不得不再嫁,贫穷也会妨碍一个人遵循饮食起居上洁净标准的能力,假如失范行为是个别而偶发的,阇提长老可通过潘恰雅特(panchayat)之类的权威机构予以惩戒和矫正,或将当事人开除。[21]

可是,更多失范是系统性的,那是经济结构与人口消长之间非对称性的必然后果,高地位种姓的人口膨胀必定会导致其部分成员经济状况恶化,社会地位下降,难以奉行礼仪标准,当这样的情况越来越多时,那些仍能坚守规范的成员不得不和他们划清界线,另立阇提,否则自身的高贵身份将变得可疑,许多婆罗门种姓就认为其他婆罗门因娶了低种姓妻子或不执行严格素食而不如他们纯粹高洁,强调纯粹性的一种说法是宣称自家阇提乃“七代纯血婆罗门”。[22]

由此可见,种姓等级结构和隔离制度实际上是众多小群体竞争社会地位的结果;出于历史原因,婆罗门的高贵地位已广受认可,而且作为传统上的祭司阶层,多数经文编纂和解释者都出身于婆罗门,这让他们占据着左右舆论的有利地位,将所在阶层置于仪式等级的最高位置,在此背景下,那些有能力向上爬升的阇提,总是在礼仪标准上尽可能向婆罗门靠拢,这一倾向更加强化了婆罗门那套洁净观念的影响力,越来越多人用它来指导言行举止,社会学家将此过程成为梵化(sanskritization)。[23]

不仅如此,那些新近完成升级,急欲和旧伙伴拉开距离的群体,还会添油加醋,往禁忌清单里加入一些恰好能将他们和旧伙伴区分开的新成分,因而推动标准竞相升级,令体系变得无比庞杂,例如印度农村臭名昭著的娑提风俗(Sati,即鼓励或强迫新近丧夫的寡妇自焚殉夫),很可能就是此类地位攀比的结果,原本婆罗门只有守寡的规定,并不要求寡妇殉夫,但那些新升级阇提急需一种曝光度高,效果震撼的宣示手段,还有什么能比焚烧活人更令人印象深刻呢?在家沐浴吃斋外人可看不见。[24]

要理解这一独特的集体升降机制,还须回到次大陆的政治形态,印度文明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政治发育度低,虽然很早便有了国家,间或还会形成大帝国,也有过一些强势帝王,但多数时期都处于高度分裂状态,即便疆域辽阔的国家,统治也很不稳固,权力体系向下延伸的程度十分微弱;英治末期,印度有着数千个大小土邦(princely states),其中得到殖民当局承认的就有565个。[25]

印度的国家形态既不像集权帝国,也不像封建制,似乎更接近于东南亚所流行的曼陀罗政体(Mandala),大小君主们更多将国家疆域视为可从中汲取贡赋的势力范围,而不是一份需要下工夫治理的产业,各势力圈之间缺乏明确稳定的边界,所以也就无需操心去建立一套结构丰满功能齐备的官僚系统,或许正是因此,印度的邦国很少留下表明其政权正在运行的文献资料,比如有关何时何地发生了什么事情的记录,这一点也令研究印度的历史学家大为头疼。[26]

概言之,从政治上看,印度更像一个酋邦林立的部落社会,而不像成熟国家,可是从经济和文化上看,它又是高度发达的成熟文明,有着精细分工,财富积累,以及足以拉开雅俗差距的书面文化和精致艺术,因而为地位竞争创造了足够空间与手段,然而分散、浮浅薄弱和不稳定的上层权力结构未能创造出一部可供攀登的阶梯,在印度,我们见不到任何与日耳曼封建系统或中国官僚士大夫效果相当的东西,个人看不到一条清晰可辨、阶序分明、稳定可期的地位爬升路径,于是竞争焦点集中于地方社区,历史上,自我治理的村庄共同体也始终是印度社会最稳固的结构单元。

地方上的地位竞争表现为持续不断的种姓分化,其结果是形成了一种名为贾吉曼尼体制(Jajmani system)的支配-依附结构,村庄中占有土地的种姓处于支配地位,其他种姓以提供与其身份相应的专业服务而依附于前者,这一关系累世相传,分工与交易伙伴被固化在依附结构之中,取代了市场化的分工和交易关系,参与各方以牺牲效率换取生存保障和洁净安全感,在此体制中,个人凭借才能和努力实现地位提升的机会十分渺茫。[27]

神圣阶梯

在基督教世界,除了世俗等级结构,还存在一部教会的神职阶梯,和封建金字塔相比,其形态更接近于集权帝国的官僚层级系统,而且层次十分丰富,从底层的修道士和教区牧师,到顶层的大主教、红衣主教和教皇,大概有十几二十层。

这个结构是教权长期扩张的结果,早期基督教会是个较为平等的松散组织,成员多为城市中产阶级,[28] 各地教会互不统属,各自推举其长老或主事者,[29] 到罗马帝国中期,随着教众规模扩大,教派竞争加剧,主教地位才开始上升,其权力也得到强化,这一转变与战争强度提高催生领袖人物(见第1章)颇为神似。[30]

公元313年的米兰敕令(Edict of Milan)之后,教会渐获官方地位,得到国家权力支持,出于平息教派纷争的考虑,君士坦丁刻意选择支持有着层级化权力结构的大公教会(Catholic Church),同时,教会作为合格法人接受遗产捐赠的法律地位也得以确立,于是大量财产涌入教会,[31] 380年的塞萨洛尼卡敕令(Edict of Thessalonica)进而将基督教立为国教,许多罗马贵族为迎合皇帝态度而加入教会,五世纪,当帝国行将就木之际,旧贵族更全面皈依基督教,指望他们所继承的希腊罗马精英文化和与之相应的社会地位在失去帝国庇护之后能在教会组织中继续存在。[32]

这一策略相当成功,贵族的大批加入让基督教精英化了,教士成为继承了希腊罗马传统的知识阶层,实际上,在整个中世纪,教会都是全欧洲知识阶层的主要组织平台,也是唯一能持续批量产生能读会写、谙熟拉丁文、因而能在全欧交流无碍的知识分子的机构,而教会内部的层级结构因而也成了地位爬升的另一部阶梯。

不过,在中世纪前期,由于贵族几乎垄断了所有高级神职,低级教士的爬升空间有限,这部阶梯的上半段须以贵族出身为起点;墨洛温朝的大贵族似乎将捐建修道院作为继续保有家族财产的另一种方式,修道院长通常来自捐建者家庭。[33]

贵族与地方教会的这种联合在整个法兰克帝国内形成了一种地方抗衡皇帝权威的局面,伯爵与主教们相为犄角,构成了足以自我维持的统治机器,主教区和修道院也被纳入封建系统之中,[34] 许多主教和修道院长甚至亲自披挂上阵,为其领主战斗。[35]

从加洛林朝后期开始的历次改革运动,旨在将教会从封建系统中拉出来,成为更神圣更独立更集权的组织,到中世纪盛期,这些改革已颇显成效,亨利二世和他儿子约翰王都曾与教廷发生激烈冲突,最终都以国王认输妥协收场,教皇英诺森三世(Innocent III)的改革被视为上述进程的转折点,此后,众多出身寒门的教士都有机会登上高位,包括不少教皇,例如约翰二十二世,本笃十二世,乌尔班六世。[36]

注释:(其中所引文献详见〈参考文献〉)

[1] Colin Imber (2002) The Ottoman Empire, 1300-1650, ch.5.

[2] Jeffrey L. Forgeng & Will Mclean (2008) Daily Life in Chaucer’s England, ch.2.

[3] Ian Mortimer (2010) ch.2.

[4] Henri Pirenne (1927) 《中世纪的城市》,第5章;Wikipedia: Godric of Finchale.

[5] Wikipedia: Henry Yevele;当时的一般工资水平,见Christopher Dyer (1998) ch.8, Table 18.

[6] Barbara W. Tuchman (1978) 第7章;

[7] Gregory Clark (2014) The Son Also Rises, ch.4; Wikipedia: Geoffery Chaucer, Philippa Roet, Thomas Chaucer.

[8] Colin Imber (2002) ch.2.

[9] Colin Imber (2002) ch.3.

[10] Colin Imber (2002) ch.4.

[11] Wikipedia: List of Ottoman Grand Viziers.

[12] Colin Imber (2002) ch.5.

[13] 宫崎市定 (1956) 《九品官人法研究》,第2篇第1章。

[14] Patricia B. Ebrey (1978) 《早期中华帝国的贵族家庭》,第3章。

[15] Erik Zürcher (1959) 《佛教征服中国》,第2,3章。

[16] 宫崎市定 (1956) 第2篇第1章。

[17] Wikipedia: Varna (Hinduism).

[18] 尚会鹏 (2001) 《种姓与印度教社会》第2章。

[19] 有关数据取自Wikipedia: caste system in India#During British rule (1857 to 1947);阇提的内婚规则有两个特点:1)对初婚更严格,2)对顺婚比对逆婚更宽容,前者虽然也被视为不可取,但不会像后者那样遭受最严厉惩罚(通常是除籍),顺婚(anuloma-hypergamy)是指高种姓男性娶低种姓女性比宽容,逆婚(pratiloma-hypergamy)则是高种姓女性嫁给低种姓男性。

[20] 许烺光 (1963) 《宗族·种姓·俱乐部》第5章,Louis Dumont (1966) 第9章,尚会鹏(2001) 第6章。

[21] 有关潘恰雅特的功能,见Louis Dumont (1966) 第8章。

[22] “七代纯血婆罗门”的说法源自《摩奴法典》,见尚会鹏(2001)第2章。

[23] Louis Dumont (1966) 第9章第94节。

[24] 有关娑提的可能起源,见Veena Talwar Oldenburg, “The Continuing Invention of the Sati Tradition”, in John Stratton Hawley (1994.ed) Sati, the Blessing and the Curse, ch.5.

[25] Wikipedia: Princely state.

[26] 有关曼陀罗政体,见Wikipedia: Mandala (political model);有关东南亚政体的特点,见Nicholas Tarling (1992.ed) 《剑桥东南亚史》第7章。

[27] 有关贾吉曼尼体制,见Wikipedia: Jajmani system,尚会鹏(2001)第2章第2节,第5章第2节。

[28] Rodney Stark (1996)《基督教的兴起》,第2章。

[29] Williston Walker (1969)《基督教会史》,第1部分第9章。

[30] Williston Walker (1969) 第2部分第11章。

[31] Williston Walker (1969) 第3部分第1章。

[32] John McManners (1990.ed)《牛津基督教会史》,第2章。

[33] Yaniv Fox (2014) Power and Religion in Merovingian Gaul.

[34] John McManners (1990.ed) 第2章。

[35] Ian Mortimer (2010) ch.2.

[36] Wikipedia: Pope John XXII, Pope Benedict XII, Pope Urban VI.

 

Read More 

正文完
可以使用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ID:xzluomor)
post-qrcode
 
评论(没有评论)
Generated by Feedz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