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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同意张兰(俏江南创始人)的债权人La Dolce Vita Fine Dining Company Limited(甜蜜生活美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张兰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
这一判决中,将张兰主张的家族信托资金认定为其所拥有的个人财产,意味着张兰所设立的离岸家族信托能够被债权人所申请执行。
一时间,“张兰家族信托被击穿”的新闻登上热搜,也引发了人们对于“信托是否还能被信任”的疑问。
那么,具有独立性的家族信托财产为何能够被接管?被击穿的到底是家族信托还是个人财产?什么情况下家族信托财产可能会有被执行的风险?
这就要从家族信托的制度功能谈起。
隔离风险功能源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本案中,张兰女士主张该资金属于家族信托资金,试图以家族信托作为对抗债权人的“避风港”。
家族信托制度诞生于中世纪的英国,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单一个人或者家庭的委托,以家庭财富的保护、传承和管理为主要信托目的,提供财产规划、风险隔离、资产配置、子女教育、家族治理、公益(慈善)事业等定制化事务管理和金融服务的信托业务。
家族信托作为一个受法律保护的家族财富整体计划的金融服务法律架构,承载着稳定财富收入、实现资产增值和保障家业长青的重要功能,也成为家族财富的长效传承机制。
而家族信托财产的一项重要特点是其独立性。注入家族信托的资产所有权不归委托人和受托人所有,而是属于家族信托账户。
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将账户中的所有收益逐步、有序分配给受益人,而委托人则不得再对信托财产加以实际支配。
由此,家族信托财产以其权属的独立性抵御着商业世界的种种风险,是委托人为受益人留有的“密封罐里的火种”,这也是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
正是基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随意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或者保全措施。
例如我国《信托法》就规定,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外,信托财产不得被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的隔离风险属性看似为张兰女士等委托人吃了一剂“定心丸”,但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判决结果却无异于一记“当头棒”。
保有控制权是否定家族信托的核心理由
张兰女士的家族信托为何没有帮助其实现隔离风险的功能?这一问题的核心就在于张兰对家族信托资金是否还保有控制权。
若张兰仍保有控制权,则意味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不复存在,家族信托也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
针对张兰频繁支取信托账户内资金的一系列行为,新加坡高等法院认定张兰所设立的家族信托项下资金实际权利人仍为张兰。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法院做出此种认定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该家族信托设立后,张兰仍可自由使用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内资金用于自身购房等事宜,表明张兰一直对账户的处置全权话事。
2、在甜蜜生活公司获得香港法院作出的对张兰的财产冻结令后、新加坡高等法院发出冻结令之前,张兰急于转移该家族信托项下资金,避债意图明显。
3、张兰曾通过其代理人向家族信托项下资金所在银行发送邮件,其中提到家族信托项下有关银行账户为张兰所有(Maintain),张兰正在采取法律措施撤销有关财产冻结令。
新加坡高等法院据此认为,张兰设立该家族信托的目的在于规避债权人对其名下财产的执行或索赔,虽然有关资金在家族信托名下,但张兰为该等资金的实际权利人,该等资金作为张兰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鉴于此,法院同意甜蜜生活公司提出的向该家族信托项下银行账户任命接管人的请求,以便后续执行该等银行账户内资金以清偿张兰所负债务。
可见,由于张兰在设立家族信托后依旧支取信托资金,法院依据上述情形将张兰所主张的“家族信托财产”认定为张兰的个人财产,于是,本案判决所“击穿”的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家族信托,本质上是委托人张兰的个人财产。
法院判决的一锤定音,也使得张兰本无意设立信托的真实意图无所遁形。
太阳底下并无新鲜事,本判决也并非执行家族信托财产的首例,不少富豪也遭遇了和张兰类似的情况。
在俄罗斯此前著名的“普加乔夫信托案”中,由于普加乔夫同时身为委托人和保护人、保有对家族信托财产的较强控制权,这一信托关系同样被认定为虚假信托,俄罗斯当局因此对普加乔夫成功追债。
类似的认定方式还曾出现于土耳其富豪身上。由此可以看出,在委托人对家族信托财产享有控制权的情形下,将信托财产认定为个人财产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实践中的共识。如果通过虚假信托的方式逃避债务,恐怕难以行得通。
家族信托在何种情况下可能被“击穿”?
张兰家族信托案的尘埃落定在一定程度上为此后的信托项目敲响了警钟。高净值人群往往希望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来隔离经营风险或优化资产配置,但是家族信托同样需要在设立和后期运作过程中严守法律的约束。
一旦委托人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存在不正当目的或者采取了对信托财产的实际支配控制行为,家族信托就可能存在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风险。
就我国的信托制度而言,我国《信托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信托无效的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委托人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的情形。如果信托目的违法,则家族信托无效;此外,信托财产必须确定且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果信托财产不能确定或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信托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的,则家族信托同样无效。
家族信托设立后,委托人应当仅能根据信托合同等文件的约定行使相关权利,如调整财产管理方法、解任受托人、选择投资方式等,但如果委托人过度保留权利则可能会对信托的效力造成严重影响。
正如张兰对家族信托资金的频繁支取那样,如果信托财产被用于清偿债务或日常开支等仅与委托人相关的用途,则极有可能导致该家族信托被认定为存在效力瑕疵,项下财产被认定为委托人的个人财产,进而导致引发被债权人追偿的风险。
只有合法合理合规的信托,才能真正被信任,所以,信托机构也应谨慎负责,在设立家族信托时严格把关,而对于后续委托人超出约定的指令,受托人应当拒绝执行,以确保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符合信托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在信托运行中也需要做到合法且善意,张兰曾在后续采访中提到,自己是按照信托银行的要求在文件上签字才导致信托被击穿,受托人不得对委托人采取隐瞒和欺诈行为,在需要委托人配合时详细说明理由和后果。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家族信托的审计和监管,防止委托人通过信托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采取家族信托隔离风险的前提是委托人先与信托财产的实际“隔离”。正如新加坡高等法院所认定的那样,张兰无意放弃信托财产的控制权、无意设立信托的意图明显。既然保持着对信托资金的控制力,那么也就理应需要用这些被控制的资产去清偿债务,尽管张兰在采访中表示自己设立家族信托是为了品牌的传承、要把企业代代相传,但是法律上呈现的事实却无不指向她无意放弃信托财产的控制权、无意设立信托的意图,因此张兰的败诉结果也不出人意料。
不论张兰是被资本算计还是转移资产,本次案件也警醒着像张兰一样的高净值人群,在设立家族信托时,首先必须存在设立信托的真实意愿,避免利用信托的外壳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其次是要擦亮眼睛寻找值得信赖的受托人为自己避开“雷区”,在签署任何文件时都要慎之又慎;最重要的,还是要熟悉家族信托的相应制度要求,尤其是离岸信托的具体规则,严格依照法律设立和运行信托,从而在权利保留和资产保护之间谋求平衡,如此方能实现家族信托财产的长久和稳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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