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智库观察217】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及其盟友应学习中国AI监管政策并加强与中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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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智库观察217】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及其盟友应学习中国AI监管政策并加强与中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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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智库观察217】布鲁金斯学会:美国及其盟友应学习中国AI监管政策并加强与中国的合作

2023年10月19日,布鲁金斯学会(Brookings Institution)发布其非常驻高级研究员马克·麦卡锡(Mark MacCarthy)撰写的评论文章《美国及其盟国应与中国就人工智能法律和政策进行接触(The US and its allies should engage with China on AI law and policy)》。文章分析了中国的生成式人工智能监管政策,指出中国的人工智能监管政策可以为美西方国家制定监管政策时提供具体的参考,并建议美国和西方国家的人工智能政策制定者学习中国经验,加强与中国在人工智能监管上的国际合作。

首先,作者指出,中国在人工智能监管领域具有先发优势,并建议美国及其盟友在充分认识到一些风险的前提下,从中国的人工智能监管经验中汲取教训。方面,中国的互联网监管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网信办”)已经建立了一系列针对先进算法的监管措施。例如,2022年3月起施行的、由国家网信办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其中包括向政府部门提交相关信息的要求,以及用户选择退出的个性化权利。同年11月,国家网信办制定了关于监管合成生成的图像、视频、音频和文本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并于12月对ChatGPT引发的新问题迅速作出了反应。2023年4月,发布了针对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开发者和应用者的新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7月正式发布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这一新规被标记为“暂行”,但西方媒体报道认为这一可执行的暂行规定将让中国在人工智能监管方面拥有先发优势。另一方面,如耶鲁大学法学院的中国问题专家萨姆·萨克斯(Samm Sacks)所言,中国的其他机构也在不断发展的中国人工智能监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马特·希恩(Matt Sheehan)在卡内基国际和平基金会(Carnegie Endowment for International Peace)最近的一份报告中表示,中国科技部、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和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已经并将继续参与中国人工智能政策的制定。此外,中国在借鉴国际发展经验方面持开放态度,例如,中国于2021年11月生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很大程度上受益于欧盟2018年颁布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GDPR)》。2023年10月,国家网信办为回应国际企业的关切,提出了一项重大的放宽数据跨境规定。正如马特•希恩(Matt Sheehan)所说,“愿意向对手学习可能是地缘政治中的一大优势”,美国及其盟友若想在国内和国际上塑造人工智能法律和政策,也应持有此开放心态。

其次,作者阐述了美国、英国和欧盟可以从中国人工智能治理经验中学习的四个方向。第一,建立许可制度。由于许可制度从定义上限制了实验和创新的机会,并增加了资本雄厚的大型企业主导新人工智能领域的机会,美欧市场中存在着是否实行许可制度的论辩。例如,以OpenAI、微软为代表的一些美国领先的人工智能公司要求实行许可制度,并要求将人工智能模型的开发限制在可信赖的供应商手中。然而,以英国竞争与市场监管局为代表的一方则警告并强调了开源人工智能系统的易获取性对于维持一个充满活力的竞争体系的重要性。中国建立的许可制度表既能保证许可制度下的安全,又不会失去初创企业的创新动力。目前,国家网信办已经向现有企业颁发了两张许可证,并向初创公司颁发了三张许可证,以鼓励创新型初创企业。第二,中国决定不对研究、开发和使用人工智能生成技术,但尚未向公众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公司实行许可制度。这一初步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基于管理公共安全风险的迫切需要。此举还体现中国监管机构优先考虑的是创新和速度,而不是官僚程序。此外,在早期阶段建立许可制度将鼓励安全和负责任的模型开发。第三,设立一个单一的人工智能监管机构。作者认为,与分散的监管相比,集中监管是确保对这一新技术风险采取统一方法的明智途径。目前,美国的官方立场仍是将监管权下放给专门机构。如果人工智能被用于授信,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将负责处理。如果人工智能被用于消费者欺诈或欺骗,则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虽然发布了一份非约束性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但其不发挥中央监管机构的作用。白宫已经取得了来自人工智能公司管理人工智能风险的自愿承诺,但尚未将其转变为普遍授权。英国也存在类似的情况,虽然英国科学、创新和技术部成立了关注人工智能安全的工作组,但该工作组迄今为止尚无监管权限。美国、英国和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了解中国为何赋予单一机构对人工智能全面监管权,从而更好地解决当前中央政府缺乏监管权的问题。第四,中国的监管政策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供应商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训练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客观性和多样性。根据中国互联网法律的长期原则,社交媒体公司和其他在线服务提供商有责任确保其系统中没有非法内容。基于此,《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也要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公司应依法承担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责任,履行网络信息安全义务。虽然,美国及其盟友在判定哪些内容“非法”方面也和中国存在分歧,且这一分歧本质上是双方法律与政府体系之间的分歧。但作者认为,中国监管机构关于责任归属的想法或许能为美国和欧洲讨论这些重要的责任问题提供参考。

最后,作者指出,西方决策者可以从与中国同行讨论具体的人工智能政策问题中学习。然而,当前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不利于其与中国的监管机构就这些问题进行接触,因为美国及其盟友在中国言论政策上的分歧是根本性的。拜登政府在2022年发布的《未来网际网络宣言(Declaration for the Future of the Internet)》将国际科技政策定义为数字威权主义与数字民主之间的斗争,这种话语环境使得美欧就技术政策问题同中国进行接触变得更加困难。尽管如此,作者仍然强调与中国分享人工智能监管信息和方法是至关重要的,美国和欧盟的政策制定者应从中国的经验中吸取一些宝贵的教训,比如在AI部署层面建立由单一机构管理的许可制度,要求供应商采取有效措施来提高训练数据的准确性,并由AI模型部署者承担监管非法内容的责任。作者还建议美欧国家在与国际社会就AI问题开展合作上学习中国的开放态度,开放地分享监管经验,并将其视为达成全球共识的一种良好探索,而当前正是开始这种合作的时机。随着英国首相里希·苏纳克(Rishi Sunak)通过邀请中国参加其举办的全球人工智能峰会(Global AI Summit)迈出了与中国在人工智能监管合作的第一步,美国和欧洲的政策制定者应该采取更多的行动来推进AI治理的国际合作。

马克·麦卡锡(Mark MacCarthy):布鲁金斯学会技术创新中心非常驻高级研究员, 乔治城大学研究生院传播、文化和技术项目以及哲学系的兼职教授,专注于研究新兴技术治理、人工智能伦理、隐私、技术竞争政策等问题。

原文链接:https://www.brookings.edu/articles/the-us-and-its-allies-should-engage-with-china-on-ai-law-and-policy/

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编

上述信息均根据原文内容整理,谨供读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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